通霄分局106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反詐騙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

2017/07/08發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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吸食毒品是一條不歸路,一次也不可以嚐試,如果你的朋友不幸接觸它,請撥打戒毒專線0800-770885,共同一起來幫助他遠離毒品。


常見毒品的危害


(
) 愷他命(K他命
1
、 會造成腎水腫、腎衰竭,導致膀胱炎、血尿,可能需要裝尿袋、包尿布,甚至進行膀胱重建術。
2
、 長期施用會產生心理依賴性及耐受性,造成強迫使用,不易戒除。


(
) 搖頭丸(MDMA) 
會引起高燒不退,突發性惡性高血壓,引起自發性腦出血或腦血管阻塞、急性腎衰竭、急性或慢性妄想型精神病、記憶力衰退、大腦不可逆的傷害、心室心律不整、甚至死亡。


(
) FM2約會強暴藥丸
安眠作用快速(20分鐘),作用強(為一般安眠藥的10),安眠效果久(8-12小時),無色無味易溶於水,常被有心人士加以利用, 添加於飲料中以達到犯罪目的。


(
) 安非他命
1
、 會引起精神錯亂、思想障礙;嚴重會引起妄想、幻覺、易怒、煩躁不安、憂鬱,暴力、自殘、自殺傾向。
2
、 具有抑制食慾的作用,常被摻入非法減肥藥中。


(
) GHB液態快樂丸(迷姦藥水)
無色無味,易溶於水或飲料中,飲用後1015分鐘即可見效,會使人快速昏睡及暫時性喪失記憶力;被害人經常醒來後完全不記得發生甚麼事;過量可致死。


(
) GHBFM2K他命並列為三大強暴()藥,提醒您:遠離夜店、PUBKTV、網咖與電子遊藝場等場所,任何飲料非密封或曾離開您的視線,絕不可飲用,在飲用後若感到異常,昏昏欲睡,應把握時間,緊急求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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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6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反詐騙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青少年保護篇()

 

愛護同儕不霸凌

網路世界健康遊

拒絕毒品珍惜生命

反毒反幫派你我做伙來

不逃學逃家

不深夜遊蕩

不參加不良幫派

不無照駕駛汽車、機車

不出入妨害身心健康場所

防制校園霸凌,勇敢說出來

不吸菸、不嚼檳榔、不喝酒

不吸食毒品、不濫用藥物

不瀏覽色情網站

不飆車

報案請打110

反詐騙專線165

婦幼保護專線113

反霸凌專線0800-200885

戒毒成功專線0800-77088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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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6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反詐騙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反毒篇(二)

一、 反毒警語

(一) 一人吸毒,全家受苦,身陷毒癮之害,別再害你所愛。

(二) 拉愷一時,尿布一世;英雄不吸毒。

(三) 吸一口毒,送半條命;遠離毒品,迎向朝陽。

(四) 毒品引進門,全家近鬼門;珍惜生命,拒絕毒害。

(五) 快感是瞬間,破滅是永遠,請拒絕毒品誘惑。

(六) 天堂地獄僅是一陣吞吐的間隔,請別上毒品的當! 毒品、毒你,讓您樂極生悲。

(七) 即時的關懷,是再生的喜悅,請協助吸毒者就醫戒治。

(八) 發現親友吸毒,請以愛心及耐心陪他一齊度過戒毒難關。

(九) 販賣毒品喪天良,吸食毒品失健康;吸食毒品等於自殺。

(十) 茫一時,悔一世,別讓毒品毀掉自己;毒品易上癮,上癮命歸陰。

二、 法律小常識

(一) 協助販賣毒品者,不論把風、聯繫、取款等行為,雖未實際交付毒品,仍屬「販毒」之行為。

(二) 若將毒品無償讓與他人則屬「轉讓」行為,也是犯法的行為。

(三) 若是成年人強迫、引誘或轉讓毒品給未成年人施用,均得以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處罰。

(四) 施用毒品經警方查獲時,能配合警方並供出毒品來源,因而破獲販毒行為者,得減輕其刑。

(五) 販毒者常會將K他命摻入菸品中,欺瞞誘騙並免費提供給青少年使用,拒菸等於拒毒。

(六) 販毒者以「學生販賣給學生,因為未成年所以無刑責」,販毒是違法的行為,不會因學生身分而免責。

(七) 販毒者以「學生未成年吸食K他命不會上癮,不會損害身體」誘騙學生吸毒,請切記:「毒品的特性為容易成癮、不易戒除、對身體造成永久傷害」。

(八) 為了讓施用毒品者有改過自新的機會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 條規定:於犯罪未發覺前,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,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。對於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,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。但以一次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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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6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反詐騙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防制網路詐騙(三)

一、   網路即時通訊軟體Line小額詐騙模式

(一) 盜取Line帳號後,以代收簡訊或裝熟騙取個資,再假冒被害人身分,向被害人通訊錄中的朋友裝熟。

(二) 假借手機故障或損壞為由,誘騙被害人手機號碼,接著透過閒話家常讓對方卸下心防後,聽從其指示操作。

(三) 要你回傳認證碼,再操作小額付費功能詐財。

二、   預防與因應之道:

(一) 關閉Line「我的帳號」/「允許自其他裝置登入」功能,避免帳號被盜後,讓您的好友都「中槍」被害。

(二) 開啟Line應用程式中「設定」內的「隱私設定」中「阻擋訊息」的功能,不論是廣告或詐騙訊息都可以有效防範。

(三) 關閉手機「設定」/「安全性」/「未知的來源」的功能,該功能若開啟,會同意來源不明的應用程式安裝在手機中,容易造成手機安全危害。

(四) 撥打自己手機的電信公司,取消以下功能:

1、 0204(語音交友)付費電話功能。

2、 小額付費機制功能。

3、 國際漫遊功能。

(五) 千萬別傳送認證碼、手機號碼身分證字號給他人

三、   詐騙集團釣魚詐騙簡訊,常以小視窗跳出並顯示連結網址,請請勿點擊網址連結,一旦點擊連結可能會導致手機中毒,或成為電信小額付款費用被害人,甚至可能要付出慘痛代價。

四、   注意:只要是短網址如goo.glbit.ly等或IP連結,請絕對不要點擊連結一定有問題哦,絕不可。

五、   「傻瓜密碼」好破解,如「123456」、或設定為自己的生日等,最容易遭入侵或被駭!提醒您:密碼設定應有英文或符號穿插於數字中,並經常更換。

六、   網路購物應注意事項

() 網路購物請慎選具有信譽保證商家,並謹記「務必眼見為憑」、「一手交錢一手交貨」。

() 提醒您,ATM無辨識身分或解除分期付款設定功能,亦勿聽從他人指示以英文畫面操作,請勿上當,並撥打165110查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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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6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反詐騙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求職打工應注意事項(四)

一、   打工陷阱處處在,多停、看、聽、查問,安全打工沒煩惱。

二、   暗藏打工陷阱常見廣告用語:

(一) 強調工作輕鬆、彈性、待優、免經驗。

(二) 可先貸款協助解決困難,身分保密、高薪、小費多、條件為年輕貌美或要求單獨面試。

(三) 工作性質,公司地址、電話不明。

(四) 免甄試,但要先繳交報名費、保證金、證件,或必須繳費參加職前訓練或先購買產品。

三、   預防求職陷阱:『五不為、三必問、五必看』:

(一) 五不為:

1、         不繳不知用途的款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 不購買自己不清楚的產品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 不將證件及信用卡交給該公司保管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 不隨便簽署文件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 不為薪資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。

(二) 三必問:

1、         問自己是要找一份工作還是找一個事業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 問明薪資、勞保、健保、出缺勤規定等勞動條件。

3、 問明確實的工作性質(內勤還是外勤)及職務內容。

(三) 五必看:

1、   可上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是否是合法正派經營的公司〔http://www.moea.gov.tw/~doc/ce/cesc1110.html〕。

2、         是否是正常運作的公司,還是只是在報徵的公司。

3、         是否有潛在的人身安全危險或暗藏求職陷阱。

4、         面試是否草率、輕易就錄取。

5、         是否待遇優厚不合乎常理。

報案專線110、反詐騙專線16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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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106年「暑期青春專案」反毒反詐騙反飆車等預防犯罪宣導資料-網路常識(六)

一、 網路發表任何文章與言論,雖然並未指名道姓,但若於文章或是言論內容,在客觀上明顯可推測出其文章所針對之對象為何人(例如:該對象之住所、於何處從事工作、發表或是回應哪篇文章等足以使人認識其對象為何人),仍有可能構成犯罪。

二、 網路發言應謹慎,不要任意發表不當言論或行為,避免誤觸法網或引起社會恐慌;網路易衍生犯罪行為有:

(一) 於網路登載恐嚇公眾生命、身體、財產言論、煽惑他人犯罪、違背法令等不當言論,觸犯刑法妨害秩序罪,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期。

(二)  散佈或販賣猥褻圖片、影帶,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,散佈或刊登性交易訊息之行為者,觸犯刑法第235條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829)

(三)  竊取遊戲帳號、虛擬寶物、裝備、貨幣等、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備者,觸犯刑法妨害電腦使用罪。

(四)  指摘傳述不實言論、以不雅或三字經謾罵他人、冒用他人名義發表不實言論、將他人照片移花接木或惡搞者,觸犯刑法妨害名譽罪。

(五)  網路上販賣、或刊載他人個人資料,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。

(六)  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,或以便宜廉售物品騙取價款,觸法刑法詐欺罪。

三、 臉書按讚時,應謹慎不要一昧按讚,引起不必要的糾紛,發言更應小心:

(一)  未經同意不得公開他人個人資料(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…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)

(二)  不得有內容不實且妨害或攻擊他人名譽的言論。

(三)  不可張貼色情猥褻或虐待動物圖片、影片或訊息。

(四)  不可張貼或轉載他人智慧財產權。

(五)  未經同意不得轉貼他人照片、影片。

四、 損害賠償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需負損害賠償責任,網路犯罪構成侵權行為,侵權行為一經成立,就得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,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
報案專線電話11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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